301条款(超级301法案)_
作者:yx1898发布时间:2021-03-06分类:股票配资平台浏览:585
1、中美贸易摩擦中的“201”、“301”条款
美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201条款(防止贸易损害)、232条款(国家安全)、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不公平贸易和授权总统进行报复措施)、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条款用国内标准评价国际贸易,奉行单边主义。201条款。《美国1974年法案》第201节。
根据201条款,如果国内行业受到由于进口增多而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就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实施补救性措施。ITC负责确认进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就会向总统推荐实施紧急性的补救措施。
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实施补救性措施。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条款下启动有关钢铁进口对美国国内钢铁产业影响的调查,其后决定对10个进口钢材品种征收8%~30%的关税。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1988年,美国国会对301条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主要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劳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特别301条款”则针对那些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按照两项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每年三四月份,美国便会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程度,依次分成“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
对于“重点国”,美国将与之谈判;若谈判未果,则实行高关税等报复手段。(供参考)。
2、为什么美国加收中国一千亿关税
答:因为特朗普认为中国的贸易反击不公平据报道,特朗普在白宫发布的一份声明中称,“考虑到中国不公平的反击,我已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考虑,在301条款下追加1千亿美元关税是否适当,以及如果适当,对追加关税的商品进行确认。”。
3、为什么说301条款是美国贸易领域的“核武器”
美国将之前用来对付欧共体的手段不断完善,体系化,使之变得更加成熟,更有攻击性。这种打击对手的手段在《1974年贸易法》中被写进了第301条,所以就有了“301条款”。
4、什么是301特级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70年以前,美国一直倾向于自由贸易,直到70年代贸易出现重大赤字后,美国朝野才发现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因而归咎于各国的贸易不公平措施。经过许多周折,美国国会终于在1974年通过了《贸易法案》,该法案的第3篇,名为《不公平贸易之纠正》,其中第1条法律标题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规定了美国政府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权限。
这条法律,就称为“301条款”,目前通称为“普通301条款”或“一般301条款”。至80年代美国外贸出现双赤字的爆发性增加,美国国会强制其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贸易障碍予以解决。经过多次磋商,1988年8月,“普通301条款”修正案出笼了,这就是国际贸易界谈虎色变的“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款名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该条款要求美国政府一揽子调查解决某个外国的整个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贸易壁垒问题。所以,该条款的规定比“普通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首先,“超级301条款”将原先的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到贸易代表署,从而使贸易的谈判者与报复的执法者合二为一;一方面增加了对贸易谈判对手的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其他部门对贸易代表署采取报复措施的干扰。其次,“超级301条款”强行规定,贸易代表署于每年3月31日至9月30日提出美国认为“市场最封闭”“最不公平”的贸易伙伴和贸易领域。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内,美国政府将同这些贸易对手进行谈判,如果贸易纠纷仍无法解决,美国就可以对这些贸易对手实施单方面贸易制裁,主要是对其进口的某些产品实行高关税,关税最高达100%。
“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运用权力,以达到美国贸易目的行为。
5、什么是“306条款监管国名单”?
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
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碟”。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美国判定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可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